正确答案: A

5万元以上

题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成立犯罪,必须是销售金额达到( )。

解析:解析:参见《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这里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包括生产、销售成本与利润。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的定罪标准是“违法所得2万元”,“违法所得”仅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即利润)。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中,有的行为由于种种原因(如经营不善、为逃避打击故意低价销售等)并未赢利,甚至亏损,但其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将定罪标准修正为“销售金额”有以下两个优点:首先,“销售金额”涵盖了亏本销售金额,增大了打击力度;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销售金额”比“违法所得”易于调查取证,避免了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制造不必要的困难。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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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决事比是汉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
  • 正确

  • 解析:解析:决事比,与近代类推相似。当发生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时,或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比照同类典型判例处理。如汉高祖七年诏曰:“廷尉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由于比这种法律形式具有灵活性与针对性,所以,被广泛应用。西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13472事。

  • [多选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规定的主要原则是( )。
  • 分清首要和附和,区别对待

    对自首、自新者减免刑罚

    罪刑法定主义与类推原则相结合

    实行按阶级成分及功绩定罪量刑

  • 解析:解析:为严厉打击反革命活动,惩办其他犯罪分子,保卫工农民主政权,各地苏维埃政府颁行了《惩治反革命条例》等法规。1934年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既是这一时期立法司法经验的结晶,也是代表性法规。上述法规主要原则是:(1)分清首要和附和,区别对待;(2)对自首、自新者减免刑罚;(3)罪刑法定主义与类推原则相结合;(4)废止肉刑、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5)实行按阶级成分及功绩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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