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解析:本题考点是历史上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各种观点。
关于法律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是一个法律在本质上是否包含道德内涵的问题。在西方法学思想史上曾经存在两种观点: 一个是肯定说,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肯定法律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律的本质而成为法律。一个与道德相对立的“邪恶的”法律是丧失了法律本质的非法的“法”,因而不是法,即所谓的“恶法非法”;另一个是否定说,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否定法律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所有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而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与道德严重对杭的法也依然是法,即所谓的“恶法亦法”。由此可知,B项正确
D
【考点】人权的概念
【解析】人权在本源上具有历史性。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因此,不同时代对人权的取舍、理解和使用都会有所差异。
选项A错误。该选项表达了天赋人权的思想,认为自由是人的本性。但该项并非体现人权的历史性特征,故不选。
选项B错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话表明权利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在结构上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在数量上,总量相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但该选项并未体现人权的历史性特征,不符合题意。
选项C错误。该选项表达了天赋人权的思想,认为人权是“造物主”赋予的,与题意不符。
选项D正确。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反映了人权的历史性特征。
尽管该案中甲与乡政府之间的纠纷不能从《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一)至第(十)项列举属于复议范围的具体情形中找到对应的规定,但是根据该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应该受理。该案中,甲与乡政府的约定是合法的,所以乡政府许诺的10万元奖励是甲合法的利益,如果乡政府违背当初的约定,就损害了甲的合法利益,因此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
B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诉讼时效规定》,下同)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据此可知,乙对自己的部分债权向甲主张权利,且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则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除了及于8万元债权外,还及于剩余的2万元债权。
选项B正确。《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可知,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
选项C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可知,甲的行为,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断。
选项D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据此可知,诉讼时效应该自甲、丙之间的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乙之日起中断,而不是自甲、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中断。
本题考查审判监督程序。《刑诉法解释》第309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显然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06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选项B正确。依据《刑诉法解释》第307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故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引起案件的再审,人民法院可不制作再审决定书,选项C不正确。选项D中的“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原则仅适用被告人上诉的情况,对再审案件不受该原则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