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题目:甲、乙、丙、丁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一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债务3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因严重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对该30万元银行债务的偿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考点】监护的法律适用
「考点」律师代理业务的转委托「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l4条的规定,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因此,若律师赵某邀请陈律师协助办理案件,应由赵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陈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同时还要告知委托人。A项中,赵某本人与陈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赵某本人承担是不妥当的。"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这是律师执业的一个基本原则。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88条的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第89条规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律师赵某若把案件全部移交陈律师办理,必须事先告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才能进行在B项中,律师赵某把案件全部移交陈律师办理后,才向委托人汇报是不妥当的 同时根据第89条的规定。即使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也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移交手续。所以,C项中赵某通过其律师助理,与陈律师办理了相关移交手续的做法,也是不妥当的。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90条的规定,非经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所以,赵某与陈律师直接约定因案件移交而增加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也是不妥当的,必须要经委托人同意。因此,D项也属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
【考点】我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给予他方的待遇
AB
【考点】本题考点是有权机关在处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的权限范围。
【解析】对此,《立法法》第86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由此可见,A项、B项都是正确的,C项、D项都是错误的;对于C项的情况,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对于D项的情况,直接由由国务院裁决即可。
选项A正 确。司法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普遍性,在实质意义上,司法可以解决其他机关所不能解决的一切纠纷,司法管辖的范围是包括外国人在内的所有人,是管辖范围最广泛 的审判机关,任何人都有发动资格向法院申请对某一纠纷作出决定,判予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在现代社会,司法构成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最具普适性的方式,法院已 成为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
选项B正 确。法律相对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滞后性,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应当机械性地适用法律,而应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对法律进行正确完整的阐释。法官在裁判 中对解释法律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准确,无疑也是消减不确定性的主要途径。当然,如果解释与裁量不合立法目的与实情,有可能加剧司法中的不确定性,因 此,法官自由裁量应力求达到合法与合理高度统一才可能地减少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防止司法擅断与专横。
选项C正确。该项表述的司法效率中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问题。具体来说,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应当实行“败诉方承担为主,受益方承担为辅”的收费原则;在形式诉讼中,考虑对一些特定的犯罪人征收诉讼费,以起到节省“正义成本”的作用。
选项D错误。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机关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表征了司法权在国家权力配置与运作中的角色与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