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本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题目:关于虚假广告罪,如下说法正确的有:(  )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22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知,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同时单位可以构成本罪。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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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秦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
  • 制诏

    廷行事


  • [多选题]TOEFL考试试题是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简称美国考试中心)的工作人员独立命题。未经美国考试中心的许可,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简称新东方学校)将TOEFL进行复制用于教学活动,同时,新东方学校汇编出版发行TOEFL考试试题。美国考试中心遂将新东方学校告上法庭。以下有关试题著作权问题表述不正确的有
  • TOEFL考试试题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新东方学校没有侵权

    虽然美国考试中心对TOEFL考试试题享有著作权,但新东方学校可以将其少量复制用于正常的教学活动。

    如果新东方学校将TOEFL考试试题大量复制作为内部资料发给培训学生,但收取资料费用,这种行为以超出合理使用的界限。

  • 解析:

    AD试题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以保护作者权益原则、鼓励优秀作品原则、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原则以及与国际著作权法律制度发展趋势一致原则为基本原则,合理公平的解释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著作权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治理创造成果。”在具体的运用上,根据《著作权法》以及司法实践,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客体应该具备有以下三个条件分别是独创性、可复制性以及不属于法律明文列举的不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对象。我们可以分别从这三个方面分析试题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1、 独创性。  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首要条件。它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相同。在本案中,ETS的试题是由ETS聘任的专家小组独立构思而成的,并且经过版权登记,在表现形式上与同类的考试机构所出的试题有明显的区别。但新东方学校在抗辩中指出,ETS和GMAC认为自己对TOEFL、GRE、GMAT试题享有著作权,作品有独创性,但是证据只有其一位高级职员的证言。一审以这样一个与案件有重大关系的证人证言来认定试题作品的独创性是不合适的。而且,试题属于文字作品,并未表达什么作者的思想。然而在独创性条件的要求中,主要是要求作者的独立构思,即试题是作者的独立劳动的体现,并且经过了相关版权的登记,在其内容或者表现形式上与其它作品有明显的区别,即不是抄袭、剽窃或者是篡改他人的作品。而对于独创性的举证,证据虽然只有一位高级职员的证言,但试题是ETS和GMAC长期独立劳动的表现,同时试题作品都在美国做了版权登记,这是长期以来人所共知的。很显然,试题是符合独创性要求这一条件的。  2、 可复制性。  在这一点上,ETS和GMAC的试题主要是以书面和计算机数据的形式出现,很显然是符合这一个条件。  3、 不属于法律明文列举的不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和排除性规定,完全列举了应排除使用的全部对象。因此,根据反对解释原理,试题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范围。在我国的现实中,同样是存在试题受到保护的实例。过去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的试题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此外,根据我国参加的伯尼尔公约和TRIPS协议,其他成员国的作者的作品应该受我国法律保护。据此ETS和GMAC试题的著作权在我国是应当受到保护的。  综上所述,符合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基本特征的试题,可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取得受保护的著作权法律依据


  • [多选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的实践中通过对下级法院类似案件的若干判决进行比较,从中选择出个别可供其他法院借鉴的案例,这种推理方法是下列哪一种(  )
  • 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方法的结合

  • 解析:

    D。既有归纳推理又有类比推理


  • [单选题]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矗

  • 解析:

    「考点」法的本质「解析」关于A,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认为法具有客观实在性,是唯物史观还是唯心史观。以往的法学认为法的本质是神的意志、理性、主权者意志等等,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最终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因此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并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A错误。关于B,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平均地反映每个人的意志,首先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B错误。关于C,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即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故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是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不是利益需要。关于D,根据前面的理由,可以推知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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