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国务院
题目:我国下列国家机关中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的是
解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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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甲,乙打猎,见远处有一移动物。甲举枪准备射击,乙提醒甲:“小心,万一是人。”甲说:“别管他。”甲扣动扳机,远处的目标确实是一个人,被甲枪击身亡。甲的行为构成了( )。
间接故意杀人
解析:解析:甲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本题主要考查的是A,C选项,即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两者有许多相似之处,在意识因素上,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并且都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意志方面,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但是,两者对于危害结果的态度是根本不同的,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容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如何判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放任的态度,还是持否定的态度呢?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外部行为进行判断。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或者根据一定的情况或理由,轻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虽然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但行为人明知这些防范措施远不足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就应当属于间接故意。
[单选题]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只能使第三人获得利益,不能使第三人承担义务。 ( )
正确
解析:解析:根据民法原理,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中,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原则上只能使第三人获得利益,不能使第三人承担义务。
[单选题]超市怀疑顾客甲盗窃超市的商品,保安将其带至办公室搜身,无果。甲因此郁郁寡欢。超市侵害了甲的( )。
尊严权
[单选题]甲、乙共同创作一部小说,甲主张发表,乙不同意。后乙死亡,有一继承人。后甲将该小说发表。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乙生前不同意发表该小说,甲无权发表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宋朝独有的法律制度的是( )。
死刑复奏制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死刑复奏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宋朝独有的法律制度。死刑复奏制度并不是宋朝独有的法律制度。死刑复奏制度最早出现于三国曹魏时期,魏明帝曹睿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创立死刑复奏制度,主要是为了减少错杀无辜,并把死刑权收归中央,具有重要的意义,影响深远。到了隋唐时期,仍然实行死刑复奏制度,只不过规定开始细化。唐太宗时期,死刑实行三复奏,而后,为了慎重对待死刑案件,将在京师地区行刑前的三复奏改为五复葵。但是各地的死刑案件仍然实行三复奏。但犯恶逆以上罪,以及部曲、奴婢杀主人罪,行一复奏即可。宋朝继续实行死刑复奏制度,但是在复奏次数上与唐朝有所差别,即京师死罪实行一复奏,地方死刑则不复奏。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需要注意的是,考生一定要对该制度全面把握,区分该制度的起源以及历代王朝在复奏次数上的差别。宋朝将审理和判决分立(有的认为是审理和复审的分立)的制度称为鞫谳分司制。鞫谳分司,即“审”与“判”分为两事,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扣—当,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权量刑,检法量刑之事由他员负责。前者称“鞫司”(又称为“推司”、“狱司”),后者称为“谳司”<又称为“法司”)。鞫谳分司制在纠正错案,避免官员枉法裁判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也造成司法冗员的问题,同时,在“州小事简”的地方往往难以实施。鞫谳分司制的实质在于皇帝通过各司法部门的相互牵制,以强化皇权。鞫献分司制属于宋朝独有的法律制度,因此,排除B项。翻异别推制是指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当重审的制度。在犯人否认其口供,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则改由另—法官或者另一司法机关审理。改换法官审理,称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翻异别推制属于宋朝独有的法律制度,因此,排除C项。听狱之限制度是宋朝时审判刑事案件遵循的时限制度。听狱之限制度为宋朝所独有,因此,排除D项。注意:宋朝民事审判时限制度称为“务限法”,不要与刑事审判时限制度的称谓混淆。
[单选题]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础是( )。
少数民族聚居区
解析:解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单选题]连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数罪并罚时,应当采用( )。
吸收原则
解析: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本案同时涉及主刑和附加刑,刑法中只规定了“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一般认为对附加刑采用的原则是并科原则或相加原则,但由于刑法本身并未对各种附加刑分别作出相应规定,因此,这种说法实际上也是不确切的。但是,就本题而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吸收。
[单选题]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______。
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解析:解析: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