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自行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D
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承包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本案诉讼时效属于《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短期时效即1年时效,自王某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即自2002年5月8日起算,但同年6月10日王某找到建设项目的承包人和发包人要求赔偿,此即属于《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主张权利的情形,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自中断事由之次日起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故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起诉是最典型的主张权利的方式,当然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王某6月13日本欲去法院起诉,但因遭遇台风袭击而中途返回,事实上并未起诉,所以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B项是不正确的。同时注意的是,台风事件也不能引起时效的中止,因为时效的中止须发生在时效的最后6个月。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此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主体是施工人即承包人,发包人不是责任主体,所以,C项是错误的,而D项是正确的。
[多选题]法作为行为规范之所以具有规范性的原因是( )。
正确答案 :ABC
法律具有概括性
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
解析:解析: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之所以说它具有规范性,是因为:第一,法律具有概括性;第二,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第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
[单选题]居民委员会向( )负责并报告工作。
正确答案 :B
居民会议
解析:解析: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单选题]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生效条件之一是( )。
正确答案 :C
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单选题]是国家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权力。
正确答案 :D
行刑权
解析:解析: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制刑权是国家创制刑罚的权力;求刑权是请求对犯罪人予以刑罚惩罚的权力;量刑权是国家审判机关裁量井决定刑罚的权力;行刑权是国家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权力。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单选题]“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这一规范是( )。
正确答案 :C
强行性规范
解析:解析:这一规范没有给行为人的行为选择留有余地,因而是强行性规范。同时该条规则提供的行为模式应该是不得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故是禁止性规则,B选项错。
[多选题]关于《务限法》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BCD
《务限法》是宋朝的一种诉讼制度
《务限法》是关于民事诉讼的时效制度
《务限法》也适用于刑事案件
《务限法》对防止积案,发挥司法职能有积极作用
解析:解析:《务限法》是宋朝的关于民事诉讼的时效制度。对于刑事案件,也依案件性质情节的不同及轻重,定有不同的审结期限,对防止积案,发挥司法职能有积极作用。
[单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方式是( )。
正确答案 :A
举行会议
[单选题]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我国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准。 ( )
正确答案 :A
正确
解析:解析:所谓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指具有哪些共同特点的法律规范可以结合为一个法律部门。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时代,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划分标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划分的首要标准。法律调整领域十分广泛,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民族、家庭等方面。例如,民法部门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与人身关系的法律,据此把所有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规范组合在一起成为民法部门。行政法部门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它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所以行政法部门与民法部门区分开来了。(2)法律调整的方式。有时针对同类社会关系法律采用不同的调整方式。这些方式主要包括自行性调节、强制性干预和政策性平衡三种。这些方式也是划分法律部门时要考虑的标准。在这两项标准中,前者是主要的,后者是辅助和补充的。需要说明的是,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各法律部门之间存在相互联系、衔接和配套关系。所以,在有的情况下根据这两项标准还不足以进行法律部门的完全划分。因此,我们还应当注意法律部门划分的若干指导原则。
[单选题]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 :C
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解析:解析:本题中,李某是将其他工作人员主管的而非自己主管的营业款盗走,他在实行盗窃行为时虽然利用了本人可以进入作案现场并熟悉周围情况的有利条件,但其盗窃行为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因此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盗窃罪,故排除A、B两项。本题的关键是区分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其直接侵犯被害人对自己财物的控制。在我国的传统刑法理论中,判定盗窃既遂的标准是“失控说”,也就是说,只要罪犯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对自己的财产失去控制,就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本题中,李某将陈某主管的营业款盗走,虽然暂时藏在.“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当天也没有带出单位自由支配使用,但是对于陈某来说,他对这2万元营业款已经失控,因此李某属于盗窃既遂,故应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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