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相邻关系
题目:曾某与左某的院子一墙之隔,曾某在自家园中种石榴树,石榴树枝伸展到左某院内,左某在自家院中摘石榴吃,因而和曾某发生争执。曾某和左某争执的问题在民法中称为( )。
解析: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时。相互给予方便或者接受限制丽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曾某和左某争执的焦点是宅基地相邻产生的地上附着物的天然孳息的所有权争议。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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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下列名言与出处,对应正确的是( )。
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庄子》
解析:A、B两项出自《论语》;C项出自《周易》。
[多选题]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的有( )。
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
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的认定。根据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但一人是故意。一人是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这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外,故意(过失)行为与无罪过行为,更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在同时,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同种犯罪,但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的情况。由于同时犯之间没有犯意联络,所以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是共同犯罪。4.二人以15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不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故意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同种犯罪的故意.也就是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故意。如果各犯罪人并非出于同种犯罪的故意而实施犯罪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5.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个别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应由其个人对该罪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各共同犯罪人只就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对于个别犯罪人超出共同故意所实施的其他罪,则不成立共同犯罪。这种情况在理论上又叫做实行犯过限。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单选题]在一次招聘考试中,如果张明和李红都没考上,则王平一定考上。上述前提中再增加以下哪项事实,可推出“张明考上”的结论?( )
李红和王平都没考上
解析:若C项成立,则李红未考上,再假设张明未考上,依题干的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可知王平一定考上了,从而C项不成立,故矛盾,“张明来考上”的假设不成立,因此C项可推出“张明考上”的结论。
[单选题]古代希腊文明丰富多彩,灿烂辉煌。以下属于古代希腊对世界文明留下的宝贵的遗产是 ( )。
①③④
解析:《汉漠拉比法典》是目前昕知的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
[单选题]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城市化水平的标志是( )。
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数的比重
解析:城市化表现的三个方面:人口的集中,地域的转换,经济结构的变化。其中,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数的比重是衡量城市化水平的标志。
[单选题]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是( )。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解析:“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
[单选题]胡某将半斤白面误当作白粉卖给李某,李某买回后验证是白面,但是又怕说出来被圈内人耻笑,便将其又卖给江某。江某嫉妒朋友黄某,在黄某醉酒时,将该“白粉”喂其吃下,然后逃逸。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胡某贩卖毒品未遂,李某诈骗罪,江某故意杀人(实施终了的未遂)
[单选题]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的法律资格.这在法学上被称为( ).
权利能力
解析:B所谓权利能力,就是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单选题]国家发改委2009年8月12日发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查处价格垄断行为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让市场上的产品价格公平合理起来。这说明( )。
政府对价格实行宏观调控
解析:《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是政府为了宏观调控价格,使之合理而发布的。ACD的表述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