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张某和赵某签订合同

题目: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解析:B【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并且属于合法行为。偷窃别人的机动车属于侵犯别人财产权的非法行为。写作一篇论文或者捡到一块手表均属于事实行为,不管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意思表示或者其意思表示的内容,均以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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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在其就任宣言中指出:“奥林匹克的格言是更快、更高、更强。当然,我们将继续保留这个格言。但是,在新世纪来临的时候,或许对体育来讲需要新的格言,那就是更干净、更人性、更团结。”在这里罗格先生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和改革、求变的精神.适时地提出新世纪奥林匹克新格言。下列对罗格适时提出新世纪奥林匹克新格言的评价,不恰当的一项是( )。
  • 新格言内涵更宽泛,人文色彩更强,是一种全新的体育理念

  • 解析:“全新的体育理念”表述不当,新格言是在老格言的基础上所作的传承和创新,并不是全新的。B项评价不正确,当选。

  • [单选题]根据句意依次填入词语最恰当的是( )。
  • 挫败驳斥 无端随意

  • 解析:“挫败”是使受挫失败;“击败”和“击退”体现不出美国的受挫;“驳斥”既有驳又有斥,比“批评”和“指责”更适合;“无端”指没有来由的,美国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指责正是没有来由的,所以选A。

  • [单选题]下列合同条款中,合同中不必须包括的有( )。
  • 合同履行的方式

  • 解析:C【解析】当事人是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承受者,没有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就失去存在的意义,给付和受领给付也无从谈起。因此,订立合同必须有当事人这一条款。因此A项是正确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合同不规定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标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B项也是正确的。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97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借款合同应有借款币种的条款,因此关于币种的条款是借款合同的必要条款。C项也是正确的。合同中应该包括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方式,因此合同的履行方式不为合同的必要条款。本题选C。

  • [单选题]王某现在某大学已取得法学大专文凭,但他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认为自己必须再读一个法学本科文凭,只有这样他将来才能有资格参加国家的司法考试.这体现了法的( ).
  • 指引作用 (⊙o⊙)

  • 解析:A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的引导作用。

  • [单选题]下列气候类型中,降水集中在冬季的是( )。
  • 地中海气候

  • 解析:本题考查考生对主要气候类型的降水特点的掌握情况,答题时只要根据所学知识逐一分析即可得f{5正确答案、热带雨林气候终年多雨,年降水量在2000ngnl)A32;地中海气“冬季多雨;温带大陆性气候全年降水较少;而温带季风气候则是夏季多雨。

  • [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进行部分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是( )。
  • 基本法

  • 解析:B根据《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有修改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力,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修改除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故排除A项,选B项。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的修改,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3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的修改,属于香港立法会。故排除C项。《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而不是修改或者部分修改。故排除D项。

  • [单选题]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 ).
  • 法的效力渊源

  • 解析: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形式意义上的渊源,还可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文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 [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学交叉学科的有( )。
  • 法经济学

    法社会学

    法医学

  • 解析:A项国际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法经济学是法学和经济学交叉,法社会学是法学和社会学交叉。法医学是法学和医学交叉。

  • [单选题]以动产设定的质权.自( )有效。
  • 质物被质权人占有时

  •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质权合同的生效条件。质权是债的特别担保方式,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有(登记),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对该占有(登记)的财产进行变价,并就变价款优先受偿。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前者是以特定动产设质.后者以特定物上的权利设质,两者成立的条件不同。根据《担保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权利质押中,根据不同类型的证券(《担保法》第76、78、79条)其生效时间不同。以票据、物权单证、债券、存款单设质的,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生效;以股票、股份、知识产权等设质的,自登记之日生效。根据该规定,A项质押合同成立不能生效,不符合题意;B项质押合同登记时生效的是某些权利质权,不符合题中“以动产设定质权”的要求;C项“质物被质权人占有时”意味着质物已交付,自质权人开始占有质物时生效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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