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有的是从犯
题目: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 )。
解析:解析:教唆犯和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分类标准不同,根据教唆犯的特点以及《刑法》第29条规定的“教唆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可以分析出教唆犯可能是主犯或者从犯,但不可能是胁从犯。
查看原题 点击获取本科目所有试题
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下列哪种行为人完全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
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解析: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18、19条的规定,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选题]曹魏政权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的司法机构是( )。
律博士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曹魏政权的特殊司法机构。曹魏政权在中央司法机关中设律博士,以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为职责。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构基本沿用汉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廷尉,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为最高长官,并扩大了编制。北周政权垂涎于周朝天下八百载,故将大理寺改为秋官大司寇,后又被隋朝改回大理寺的名称。因此,排除B项和C项。尚书台为西晋政权首设,该制度为隋唐时期尚书省的渊源。尚书台不是司法机构,而是行政机构,因此,排除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