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财物

题目: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贿赂的含义是( )。

解析: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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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行贿罪以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根据司法解释,下列情况中,哪些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
  • 谋取非法利益

    要求他人或者单位提供违法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所取得的利益

  • 解析:解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据此,只有选项 A、C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 [单选题]以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
  • 错误

  • 解析:解析:股票出质,分两种情况,有限责任公司股票出质,登记于股东名册时生效;股份公司以登记于证券登记机构时生效。所以,本论述错误。

  • [单选题]民主国家法治的主体只能是( )。
  • 人民

  • 解析:解析:法治的本质是人民治理国家,因而其主体只能是人民。

  • [单选题]法律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与法律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这两种说法的含义是一样的。
  • 错误

  • 解析:解析:法律是通过对行为而不是对思想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是人的行为才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以建立和存在,而这种“社会关系”是以行为为条件的,并形成“行为关系”。行为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它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通过人们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因此,该命题是错误的。

  • [单选题]首创律例合编新体例的封建法典编纂方式的朝代是( )。
  • 明朝

  •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明朝的立法形式——律例合编体例。从立法状况上看,明朝除了《大明律》、《明大诰》和《明会典》之外,还有“律例”这一立法形式。明朝的“例”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另一种是单行成例。“例”经过汇编并经朝廷认可,即可上升为有效的法律,从而与《大明律》及《明大诰》一样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例”比律更具有灵活性。明初“例”不单独使用,而“以类”附人律的正文。明宪宗成化以后,用“例”之风开始蔓延。明孝宗弘治年间,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例”成为正式的法律,而后开始出现“律”、“例”并行的局面。明神宗万历年间,使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为《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的先例,并影响了清朝。《大清律集解附例》、《大清律集解》和《大清律例》都是仿照此法典编纂体例编纂而成的.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唐朝没有例,因此,排除A项。宋朝有例,称为“编例”,但是宋朝并没有将律、例合编,因此,排除B项。清朝晚于明朝,因此,排除D项。

  • [单选题]法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 )。
  • 他人行为

  • 解析:解析:法律的评价作用是通过法律的规定对他人的行为产生基本评价来进而影响自己的行为方式的作用。

  • [单选题]按照刑法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 )。
  • 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 解析:解析:《刑法》第3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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