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总统制
题目:民国北洋政府时期的“袁记约法”政权体制上采用
解析: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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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下列不能适用假释的有( )。
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乙
解析:解析: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的适用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对象条件。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限制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死缓犯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2年)。适用假释的限制条件还包括另一重要内容,即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3)实质条件。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指被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选项A、C、D属于可以假释的情形。
[多选题]特定物买卖合同中,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出让方故意将特定物毁灭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受让方可以主张( )。
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合同的效力、预期违约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该题的综合性很强,涉及众多的知识点和合同的重大理论。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据此,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主体只能是后履行方,先履行方无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本题中,后履行方故意毁损特定标的物,先履行方(受让方)无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此,A项错误。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本题中,出让方故意毁损标的物,实际上导致以后根本不能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中的默示毁约(以其行为表明不能履行合同),在此情形下,受让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在该特定物买卖合同订立之时,双方当事人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可以撤销合同的情形,即便出让方在合同订立之后有欺诈等情形,另一方也不能主张撤销,可见,行使撤销权必须针对在订立合同时有欺诈等情形,而不是事后,事后欺诈等不是可撤销合同中的欺诈,这时完全可以用违约责任实施救济。因此,C项错误。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可见,不安抗辩权行使的主体限于先履行方,后履行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本题中,出让方故意将特定物毁灭,意味着商业信誉的丧失,受让方有权主张不安抗辩权,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注意:该题属于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竞合的一道选择题,难度较大。
[单选题]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是( )。
特别行政区政府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是特别行政区政府,它对立法会负责。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
[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可以成立的表述是( )。
法律条文是表示法律规则的形式
正当防卫不属于法律责任减轻与免除的条件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第一次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
法不溯及既往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
解析:解析:法律规则是以法律条文来表达的,两者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A正确。正当防卫是法定的不负责任的情形,定性为正当防卫的行为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因而不存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问题。所以B正确。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后来的《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将这种划分进一步确定为正式的法律分类。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没有适用效力,其例外是采用“从旧兼从新”原则。从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出发,法不溯及既往已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个原则。故ABCD全选。
[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刑法生效时间的规定包括哪些方式?( )
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解析:解析:我国刑法的生效时间,有的自批准或者公布之日起生效,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三)》;有的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方才生效,如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第452条规定:“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因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后,并不一定马上生效,可见,选项A、B为正确答案。
[单选题]对下列哪种情形应当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 )
甲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解析: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其一,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其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题中,选项B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其他三项均不属于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多选题]下列关于我国特别行政区自治与民族区域自治的表述,正确的有( )。
两者都是区域性自治,但自治的基础不同
两者都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特殊设计
两者都是地方性自治,但自治权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解析: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