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胡某将半斤白面误当作白粉卖给李某,李某买回后验证是白面,但是又怕说出来被圈内人耻笑,便将其又卖给江某。江某嫉妒朋友黄某,在黄某醉酒时,将该“白粉”喂其吃下,然后逃逸。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B
胡某贩卖毒品未遂,李某诈骗罪,江某故意杀人(实施终了的未遂)
[单选题]甲因盗窃被公安机关逮捕。在审讯期间,甲主动交代出曾实施过抢劫犯罪。甲交代抢劫犯罪的行为属于( )。
正确答案 :A
自首
解析:《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单选题]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其缓刑考验期应是( )。
正确答案 :B
2年以上5年以下
解析:根据《刑法》第73条第2款的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可见,正确答案为B项。
[单选题]治理黄河的关键是( )。
正确答案 :D
加强黄土高原的水土保持
解析:黄河之害,在于下游决口改道。究其根源. 大量泥沙人河并在下游河道沉积。所以.治理黄河的关键,在于治沙。黄河泥沙90%来自中游,加强中游黄土高原地区的水土保持是治黄的根本。
[单选题]“羊群效应”是指由于对信息缺乏了解,投资者很难对市场未来的不确定性作出合理的预期,往往是通过观察周围人群的行为而提取信息,在这种信息的不断传递中,许多人的信息将大致相同且彼此强化,从而产生从众行为。“羊群效应”是由个人理性行为导致的集体非理性行为的一种非线性机制。根据上述定义,下列不属于“羊群效应”的行为是( )。
正确答案 :C
2008年奥运会,除北京之外,还有青岛、香港、天津、秦皇岛、沈阳和上海6个项目城市,其中5个城市都位于环渤海区域内。这五个城市通过协办奥运,可以提升整个区域内的产业结构水平,提升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水平,推动区域内旅游业发展
解析:A、B、D项都是比较典型的羊群效应,从众心理明显。C项中,奥运会的6个项目城市成为协办城市,是国家规定的,并不是一个城市效仿另一种城市的结果。本题正确答案为C。
[单选题]13,33,26,64,( )
正确答案 :A
75
解析:各个数字之和为4、6、8、10、(12),公差为2的等差数列。只有A项满足这一规律。
[单选题]甲因其邻居乙越界建房侵人自己的宅基地而起诉,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何种权利?( )
正确答案 :C
宅基地使用权
解析:农村居民为居住使用,可依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并可拥有建筑其上的住宅所有权。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公民个人在我国不具有土地所有权主体资格。相邻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比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本题中,村民乙越界建房侵入甲的宅基地,侵犯的是甲对其宅基地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而非相邻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单选题]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
正确答案 :A
环境权
解析:BCD项在《宪法》中都有体现,A项环境权不属于基本权利。
[单选题]张某意图杀害李某,一日晚藏于李某院内,从虚掩的门缝中见一黑影在移动,即认为是李某,遂举枪射击,次日方知打死的不是李某,而是其家中的一头牲畜。张某( )。
正确答案 :A
应负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
解析:张某出于杀害李某的目的实施了杀人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认识错误而使杀人行为没有得逞。应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选项A正确。张某的行为并非不能预见原因所致,选项B不正确。C选项的主观条件与题目不符,不正确。由题目可知,张某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李某的现实危险,因此,选项D不正确。
[单选题]下列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说法错误的是( )。
正确答案 :C
甲与乙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中甲和乙约定由丙代替甲向乙交付货物,丙对此不知情 (⊙o⊙)
解析:C【解析】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A项中,丙不是合同当事人,只是代替乙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丙不承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故正确。尽管合同在主体上具有相对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为保护某些合同关系的债权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赋予了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力,即使债权关系及于第三人的效力。B项为典型的理论上的“买卖不能击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条赋予租赁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属于债权物权化,是债相对性的例外情况。因此,B也正确。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中约定由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一般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但随着现代商品责任制度的发展,我国立法扩大了产品制造商、销售商对许多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消费者的责任。因此D项也是正确的。最后.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则在第三人未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法律推定此种设定是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但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的条款是无效的。因此,在C项中,甲与乙在合同中为第三人丙设定合同义务,在丙未同意的情况下,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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