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孙某的行为构成诬告罪,处以弃市的刑罚

题目:秦朝时期,有孙某和刘某是邻居,但双方关系很差,互相仇视。有一日孙某到县令处告发刘某,称刘某与自家的同母异父的妹妹安某通奸(秦律规定,同母异父兄妹通奸,处弃市),要求县令对刘某定罪。经县令调查,孙某告发之事纯属捏造,是孙某为泄私愤而编造的。根据案情,本案如何处理?

解析:

、【答案】D

  【考点】本题考点是秦律中的刑罚制度

  【解析】首先,根据秦律,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孙某为泄私愤捏造事实,告发刘某与安某通奸,构成诬告罪。同时,秦律规定,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的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因此,本案中,诬告者孙某应当受到他诬告刘某的通奸罪的处罚,即弃市。故答案为D。

  常见错误分析:有的考生没有理解秦律的“诬告反坐”原则,诬告者赵某应当受到他诬告钱某的通奸罪的处罚,而不是诬告罪的刑罚。该题提醒考生在复习时,要注意理解重要朝代的刑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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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第 48 题 关于李军案的第一审管辖法院,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李军案应由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o)┘; ????(_)

  • 解析:本题考查法院的级别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因此,本案中李军为R国情报机构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的行为应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刑诉解释》第5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中李军的所有行为都应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B项正确。

  • [多选题]1998年2月1日,甲和乙约定:如果甲能考上大学,则乙送甲一台电脑。同年4月30日甲因学习需要使用电脑,乙则将电脑交给了甲。8月20日甲收到了大学录取通知书,则电脑的所有权从何时转移
  • 1998年8月20日 D、甲、乙须重新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 解析:

    C。附条件的合同中包括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是不确定的事实,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条件。生效条件是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解除条件是限制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而本题中,合同的效力尚未发生,只有在在甲考上大学之后,合同才生效,所以我觉得应该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法律明确规定了所有权转移条件的,当事人的约定不得与法律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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