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甲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题目:甲因遭受丈夫乙的虐待而被迫离家独居。某日,甲的女儿丙(13岁)来看望甲,甲叫丙把家中的老鼠药放入乙喝的酒中。丙按甲的吩咐行事,致使乙死亡。对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例中,l3岁的丙既没有犯罪故意也不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所以甲、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甲的行为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排除。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以甲的行为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查看原题
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甲出差前将家中的一台彩电交由邻居乙保管。在甲出差期间,乙将彩电卖给丙.丙以为彩电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款购得。对此,( )。
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甲是原所有权人,乙是无权处分人,丙合理价格购得是善意占有人。标的物彩电已经交付给丙,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丙取得彩电所有权。因此,甲不能向丙请求返还彩电.也不能向丙请求赔偿损失。丙不承担责任,甲只能向乙请求归还价款,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正确答案是A项。
[单选题]人成长的途径,体现在与他人同甘共苦,强化他人生存力量的行为之中,利他行为,就是通向自我完成之路。下列理解错误的一项是( )。
提倡个人利他,贬斥利己
解析:人成长的途径是通过利他行为来体现的,文中在强调“利他行为”但并没有“贬斥利己”的行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单选题]明朝“折中书省之政归六部”。六部所掌主要是(
行政
解析:C、D选项只是表述了六部的部分权力,不够完善,A选项的权力归皇帝所有。
[单选题]2009年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按照该征求意见稿,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也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这样做( )。
②③④
解析:根据题意可以排除①。
[单选题]汞是一种致命的有毒元素,汞的剧毒众所周知——引起肾功能衰竭,肌肉颤抖,记忆力丧失,甚至危及生命。而现在牙科医生用来补牙的填补物中汞的含量常常会达到50%。因此,每一个有责任感的牙科医生应当除去所有补牙病人口腔内的含汞填补物,而用塑料制成的填补物来代替。
汞有剧毒,但牙医所用的含汞50%的填补物实质上不会危害身体健康
解析:题干的观点是:因为汞有毒,所以应要求牙科医生用塑料制成的填充物代替含汞50%的填充物。要反驳该观点最好的办法就是断开因果链。A项在一些海产类食品、酒类、饮料和药剂中也含有汞,和牙科医生用汞做填充物没有关联。B项塑料制成的填补物比含汞填补物昂贵得多,而且容易损坏,这说明医生选择比较便宜的汞做填充物的理由,在一定程度上反驳了题干的观点,但没有对“汞有剧毒”的反驳,反驳不充分。C项牙医所用的含汞50%的填补物实质上不会危害身体健康,说明汞做填充物是可取的,最有力反驳了题干的观点。D项大多数患者对使用含汞填补物来补牙感到满意,并不能削弱汞的毒性对身体的危害性的论断。所以答案为C。
[单选题]清朝受理内外蒙古、回疆、青海地区的中央上诉审机关是( )。
理藩院
解析:清朝受理内外蒙古、回疆、青海地区的中央上诉审机关是理藩院。故选B项。刑部是清朝的中央主审机关,但不受理内外蒙古、回疆、青海地区的诉讼;宣政院为元朝专理宗教审判的机关,也是管理西藏及佛教事务的机关,清朝没有此机关;清朝的大理寺是中央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不是审判机关。
[单选题]苏联工业化与资本主义工业化不同之处在于( )。
重点发展重T业
解析:苏联的工业化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化有所不同,它优先发展的是重工业。
[单选题]体育竞技掺入越来越多的经济利益,会驱使一些人走向极端。虽然目前运动员的自然能力仍占主导.但是如果有一天科技手段足以超越自然赋予的力量,运动员在日常不需要严格训练,而是通过仪器、手术来增强体质,这与驾驶着摩托车去参加百米竞赛是否还有本质区别?这不仅是抛给体育界的问题,也将成为科学的两难。
科技手段的作用超过运动员的自然能力
解析:本题可采用排除法。C项与文意相悖,可直接排除;D项不能成为“科学的两难”,排除;A项迷惑性比较大.之所以不选A是因为其缺少一个关键性的因素——运动员。文段说的是通过仪器或手术增强“运动员”的体质,而A项泛指所有人的体质,故A项不是“这不仅是抛给体育界的问题”中的“这”的指代内容,排除。
[单选题]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第一层次本质是( ).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解析: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法的本质的第一个层次。国家意志也就是指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法并非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阶级意志和阶级利益是不可分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国家意志内容的最终决定因素,它是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经济以外的因素,如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等,对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也有影响。他们是法的本质的第三层次。法和这些因素在经济因素起最终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