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计算

题目: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如何计算?( )。

解析: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因而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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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只有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 )民事法律行为。
  • 实践性

  • 解析:解析:不仅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求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A、C、D均非所指,只有B是正确答案。

  • [单选题]甲、乙合伙跑运输,因资金不足向丙借款,丙同意借款,借款合同除了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外,还约定参与合伙盈利,但如果运输经营导致亏损的,甲、乙应当还本付息,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甲、乙、丙都属于合伙人

  •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所谓“保底条款”,是指在合伙经营过程中,约定只提供出资和参与盈余分配,但不承担亏损的条款。“保底条款”,顾名思义,就是不管合伙经营是好是坏,该出资人都能保住“底”,所谓只赚不赔。“保底条款”否定了合伙人应当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凡是约定“保底条款”的,一律无效,即约定“保底条款”的,不影响出资人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不过,“保底条款”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我国没有在《民法通则》条文中作出规定,而只是规定在《民通意见》第46条中,且规定得较为粗糙,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继续完善。由于保底条款不影响合伙人的认定,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和B项。借款合同对债权人无效,其约定的保底条款也无效,但是对于甲、乙二人而言,借款合同还是有效的,因此,排除D项。

  • [单选题]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
  • 商店中标价出售的商品

  • 解析:解析: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几个条件:一是要约须是特定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二是要约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是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一般情况下,要约人不可能与所有的人订立合同,对相对人会有所选择。当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时,即意味着他对相对人作出了选择。这样,在相对人作出承诺时,合同才能成立。因此,要约人只有向特定的受要约人作出意思表示,才可能构成要约。但是例外的是,悬赏广告、标价出售的商品,虽然是向不特定人作出的,但可以构成一项要约。三是要约须具有缔约目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要约的约束。四是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A、C、D项不是要约,均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与对方订立合同,而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内容无须具体明确。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属于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1)行为的目的不同。要约是表示要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意思,其目的是希望相对人对其要约作出承诺,而要约邀请是表示希望相对人向要约邀请人发出要约的意思。(2)行为效力不同。要约本身即带有愿意就要约内容受约束的意义,一经相对人承诺,就对双方产生相当于合同的效力。而要约邀请的相对人针对该要约邀请作出要约的行为并不会对要约邀请人产生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

  •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
  • 门与钥匙

  •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主物和从物。凡是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如船和船桨、门与钥匙(主物是门,钥匙配合主物发挥作用),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即主物必须是独立之物,从物也必须是独立之物.如窗于与房屋,汽车和轮胎,互不独立,不能认定为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因此,排除A项和C项。当然,如果将C项改为:“汽车和备胎”,则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注意:孳息不同于从物,孽息属于物或者权益的收益,而从物并非主物的收益.存款和利息属于权益和收益的关系,而不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因此,排除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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