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故意犯罪
题目:张某参与赌博,输给李某现金2万元后,要抢回这笔钱。李某为了防止钱被抢走,打伤了张某。李某的行为属于( )。
解析:解析:李某的行为是为了保护非法所得,而不是保护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所以,并不具有合法的防卫意图,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而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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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 )。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解析:解析:《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单选题]“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这就是“五听”制度中的( )。
“辞听”
解析:解析:“五听”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其中“辞听”要求“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
[多选题]法对权力和权利的制约主要通过( )来实现。
职责、义务、责任的相应规定
其他权利(权力)主体的权利(权力)或利益的对称制约
法律程序对权利(权力)行为的制约
法的监督机制的制约
解析:解析:法对权力和权利的制约主要通过对职责、义务、责任作出相应的规定,或者以其他权利(权力)主体的权利(权力)或利益的对称制约,或者以法律程序对权利(权力)行为的制约,或者以法的监督机制进行制约来实现。
[单选题]民事行为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为无效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 )。
仍然有效
解析:解析:依我国《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单选题]某外资公司出纳郭某,利用管钱便利条件,将公司三十余万元流动资金加以侵吞,其行为构成( )。
职务侵占罪
解析:解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郭某作为外资公司的出纳,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显然不会构成贪污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还的行为。很明显,郭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郭某并未实施盗窃行为,因此,其行为也不构成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从本题来看,郭某作为外资公司的出纳,利用自己在职务上管钱的便利,侵吞公司三十余万元流动资金,已经符合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单选题]我国《刑法》对从犯所规定的处罚原则是( )。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徐处罚
解析:解析: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