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D
公安机关应以社会管理职能代替政治统治职能 公安机关可以从实际工作出发,对法律予以行政解释 公安机关可以创新工作手段、利用有效宣传形式,促进全面充分履职
题目:2011年7月,某市公安机关模仿诗歌《见与不见》的语言和风格,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信息,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你逃,或者不逃,事就在那,不改不变。你跑,或者不跑,网就在那,不撤不去。你想,或者不想,法就在那,不偏不倚。你自首,或者不自首,警察就在那,不舍不弃。早日去投案,或者,惶惶终日,潜逃无聊,了结真好。”关于某市公安机关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恰当的?
解析:
D
选项B错误。社会管理职能和政治统治职能是国家机关的两项基本职能,不能相互代替。
选项C错误。根据法律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某市公安机关无权作出法律解释。
选项D正确。公安机关模仿诗歌的形式,促使在逃人员投案自首,是采用创新手段,充分履行职责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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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甲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储蓄所,将刀架在储蓄所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1万元。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刚取出5万元现金的储户丁看见乙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1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迅速逃离。对甲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抢劫罪(既遂)
[多选题]关于执行担保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执行担保既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被执行人提出申请
解析:【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12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故A错。
[单选题]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县政府为汪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杨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已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单选题]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元。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甲应再还300元
[多选题]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
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解析:B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是我国民法确立不当得利制度、民事审判机关解决不当得利问题的法律依据。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主要有: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选项A错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甲、乙约定的利息为原本金的50%,显然超出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即对于超出部分乙不能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也不能根据约定取得,此种情形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甲有权请求乙返还。
选项B正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通意见》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据此可知,甲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履行后,再以自己不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因此,债权人乙取得清偿款是有法律依据的,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选项C错误。甲将乙的鸡吃掉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乙的财产损失,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选项D错误。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属于基于第三人的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
[多选题]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谁有权提出索赔的请求?( )
信利商场
丰盛食品公司
信利商场和丰盛食品公司
解析:本题涉及运输合同中,谁向承运人享有求偿权的问题。运输合同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托运人对承运人在承运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享有追偿权,收货人依据提货单也享有对承运人的求偿权。本题中,丰盛食品公司为托运人,信利商场为收货人,他们均有权向承运人主张索赔,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多选题]下列关于我国西周春秋时期的几部法典的表述,说法正确的是( )。
《铸刑书》是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突破了此前“刑不可知,财威不可测”的传统
邓析铸竹刑,综合了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
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解析:【考点】春秋时期的法律
[多选题]关于历史上法学家法律解释、法学著作的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中国西晋及唐朝,律学家、官员对法律的解释经皇帝批准颁行以后,具有法律效力
古代罗马帝国时代,经皇帝授权的法学家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在现代德国,法学教授的著述是法官适用民事法律时的重要参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