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题目: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解析:本题考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物权法》第十二章专门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了规定。第138条第1款规定:“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方式不仅限于招标、拍卖,当事人应当订立出让合同,根据《物权法》第139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以实现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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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

  • 解析:依据《刑法》第38条和第69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AB选项的内容本身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司工同酬。所以C选项内容本身是错误的。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的是对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执行内容。根据《刑法》第41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以D选项不选。

  • [单选题]目前,全国各地纷纷开展“家电下乡”活动,政府对农民购买家电产品给予补贴,家电下乡受到农民的欢迎。回答26-27题。
  • ①②③④

  • 解析:“家电下乡”有利于拉动农村消费;促进家电行业发展;改善民生;落实节能减排;完善农村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

  • [单选题]2011年11月16日,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校车事故造成21人死亡(其中幼儿19人)、43人受伤。对此国务院高度重视,随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校车安全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是( )首次进入国家标准的制定行列,可以说填补了一项空白。
  • 幼儿校车

  • 解析:2011年12月27日,工信部发布了《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幼儿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幼儿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新标准对校车车身结构、外观标示、装载质量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制定原则一切围绕“安全”。此次征求意见的最大亮点是幼儿校车首次进人国家标准的制定行列,可以说填补一项空白。故B项正确。

  • [单选题]第二课堂是指通过社会实践、演讲会、音乐欣赏等各种方式,在学校正式课堂教学之外开设的寓教于乐,用以扩大知识面、提高综合能力的文体活动。
  • 某大型国企为塑造企业文化,保持职工稳定,花巨资为子弟学校建了体育馆,学生上体育课有了更好的设施

  • 解析:“第二课堂”的关键是用以扩大知识面、提高综合能力的文体活动。而B项是为了保持职工的稳定,建设体育馆的行为并不是一种文体活动,不属于第二课堂。故答案选B。

  • [单选题]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 )
  • “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 解析:C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其特点是根据儒家的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如果仅以主观动机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者罪行轻重,也会为司法官吏主观判断提供依据。综上可知,本题选C。

  • [多选题]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债务的义务

    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

  • 解析:债权让与合同是债权人与第三人即受让人之间订立的,债权让与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生效,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立即发生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在没有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已经可以约束让与人和受让人了。债权让与在通知债务人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替代,在债权全部让与的场合,债权由原债权人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负有向受让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在其收到通知前,对让与人的给付有效。另外《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同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让与人不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负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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