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按盗窃3万元从轻或减轻处罚

题目:甲(17周岁)因盗窃他人价值3万元财物被起诉,经审理查明,甲在15周岁时还曾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到5万元。对甲的行为应( )。

解析:解析: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八种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故甲15周岁时的盗窃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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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全国人大任期届满( )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的选举。
  • 2个月

  • 解析:解析:本题考的是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方面的内容。类似这样的题比较多,考生需要引起注意。例如类似的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以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像这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一年以内”都是考试出题点。

  • [多选题]甲为了购房向银行贷款,甲提供自己的一辆轿车作为抵押。同时,乙为了担保甲到期还款,也提供一辆轿车作为银行贷款的抵押。丙为甲的还款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甲到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则( )。
  • 银行应当先就甲提供的轿车实现抵押权

    如果甲提供的轿车不能弥补银行贷款数额,则银行应当先行要求乙承担担保责任

  • 解析: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注意:第一,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照约定实现。第二,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物权。第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第四,对同一债权,债务人、第三人均提供了物的担保,同时又有另外的第三人提供人的担保的情形下,债权人应当先行使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再行使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最后行使人的担保,否则,保证人享有抗辩权。

  • [多选题]下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的是( )。
  • 合同诈骗罪

    侵占罪

  • 解析:解析:根据刑法有关条款及刑法理论,只有合同诈骗罪、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行为人的主管目的是挪用,即暂时占有。

  • [单选题]下列关于犯罪客体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 犯罪直接客体就是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人或物

  • 解析:解析: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同类客体是对直接客体的概括,而一般客体是对同类客体的概括。犯罪的一般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作为同一类客体的社会关系具有相同的或者相近的性质。只有依据同类客体,才能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密、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一种犯罪可以同时侵害数个直接客体。比如,抢劫罪既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所以选项B的表述是错误的。

  • [多选题]法国宪法的特点主要是( )。
  • 宪法数量较多

    一直保持成文法传统

  • 解析:AC

  • [多选题]以下属于宪法权利自身特性的有( )。
  • 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最主要、最基本而又不可缺少的权利

    它具有母体性,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

    它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是“不证自明”的权利

  • 解析:解析: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它与一般权利相比较具有自身的法律特性。宪法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宪法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最主要、最基本而又不可缺少的权利;宪法权利具有母体性,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宪法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是“不证自明”的权利。

  • [多选题]在下列机构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
  • 某机关人事处

    某大学法学院

  • 解析:解析: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在本题中,乡政府和教育局都是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因此属于法人。机关人事处和大学法学院都属于社会组织的内部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B、C是错误的,只有A、D是正确答案。

  • [单选题]下列措施中,属于法律制裁的是( )。
  • 国家公务员甲因违法失职受到降级处分

  • 解析:解析: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可见,A属于法律制裁。B中赔偿行为是由驾驶员乙而不是特定国家机关作出的,C中法院判决免除丙法律责任的行为并非强制性惩罚措施,D中对丁的处分是由党组织而不是特定国家机关作出,因而B、C、D均不属于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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