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二)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以下标准:(一)人民币9000万元;(二)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