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注释】
法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选举委员会(electoral commission)、立法会产生办法、永久性居民(permanent resident)、《民法通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行政长官(chief executive)、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各界人士
[多选题]下列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chief executive)选举的各项说法,正确的是:
A. 行政长官(chief executive)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不少于一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chief executive)候选人;每名委员至多可提出两名候选人。
B. 陈某系中国公民,同时,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已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二十七年,由于历史的原因,他在英国仍有居留权。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他有资格担任行政长官(chief executive)。
C. 行政长官(chief executive)产生办法的修正案,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立法会1/3以上议员联名向立法会提出。
D.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若干界别人士组成,各个界别的划分,不是由中央直接规定,而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